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定的《灌南县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灌南县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规定
县财政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5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渔业油价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或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从事水产收购、运销的渔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辅助服务的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积不低于三个月。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积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原则上按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控制指标执行,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或海域使用证及养殖水面承包合同等相关有效证明,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当国家确定启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机制时,方可发放。
三、补助用油量核算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为上限。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渔船和养殖证等情况,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逐级上报。
(二)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
根据我省内陆捕捞渔船作业实际耗油量情况,自2013年起,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助主机总功率按其船舶总吨位进行测算:从事长江、湖泊捕捞的,单船5总吨(含5总吨)以下的其补助总功率不超过13.2千瓦、单船6-10总吨的其补助总功率不超过19.8千瓦、单船11-20总吨位的其补助总功率不超过26.4千瓦、单船21-40总吨的其补助总功率不超过33千瓦、单船41总吨以上的其补助总功率不超过39.6千瓦的标准核算确定;从事内河、河荡、水库等捕捞的,其补助总功率按单船6.6千瓦的标准核算确定。船舶主机总功率低于测算标准的按实核算,超过测算标准的按测算标准核算。
从事浅海养殖、湖泊网围养殖、湖泊网箱养殖的,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4千瓦/公顷核算;在内河、河荡、水库和池塘等区域从事养殖的,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超过1.0千瓦/公顷核算确定。计算所得补助主机总功率低于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核算数确定,计算所得补助主机总功率高于实际主机总功率的按实确定。
四、履行申请审核手续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各涉渔乡镇做好渔业油价补助申请实施工作。一是填报《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渔船、船主、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年实际耗油量、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二是对填报内容进行核实,包括与相关证书进行核对、与日常管理记录进行核对、与系统档案信息进行核对等。三是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审核单位和人员在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的,县海洋与渔业局方可受理申报。
五、严格规范渔船检验登记
严格执行“双控”制度,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并纳入全国和省级数据库管理。严格区分生产船、“连家船”和生活船,生活船不得作为生产作业船检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放宽尺度。凡不符合渔船标准的船只一律不得通过渔船检验。加强渔船身份的核查确认工作,防止一船多证、一证多船以及套牌、冒牌等现象。渔船状况发生变动后要及时对信息系统和相关证书进行更改。
六、加强捕捞渔船作业和功率管理
加强捕捞管理,控制捕捞强度,进一步保护渔业资源。加强捕捞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对不适宜捕捞的渔船和水域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对在一定水域范围内发放捕捞许可证过多的要限期进行压减。
加强跨界作业渔船的管理。跨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须获得捕捞作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凭其合法的临时(特许)捕捞许可证或签证记录、出具的捕捞生产作业时间证明等向船籍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渔业油价补助申请。
加强对渔船作业方式的管理。捕捞渔船的作业方式变更应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内陆捕捞渔船作业方式应符合作业水域和渔业资源实际状况,从严控制拖网、围网、刺网等作业方式的审批,防止利用作业方式调整来提高渔船的补助标准。
七、补助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涉渔乡镇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必须如实对全年作业时间进行统计、申报,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内容包括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
(二)村级初审及公示。各涉渔村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签字盖章,重点审核补助条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初审后,由所在村将相关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乡镇复审及公示。各涉渔乡镇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复审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时间报县海洋与渔业局汇总、审核。复审后,由所在乡镇将相关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县级审核及公示。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渔船查验记录、签证记录、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在资格审核阶段和资金下达阶段,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将审核情况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对在上述环节中被认定为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低于三个月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对因报废、拆解、新建、灭失等原因中断正常生产作业的渔船,其补助资金按报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计算)申报。
公示结束后,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补助用油核算原则进行用油量测算,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年度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以书面形式将《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纸质文本和电子表格,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在收到省财政厅下拨的中央财政国内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原则上按上级规定时间将资金发放到位。
各涉渔乡镇要建立健全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发放数据库,完整准确地记录渔船情况。
八、严格执行渔业油价补助与渔业执法挂钩制度
执行渔业油价补助与渔业执法挂钩政策,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助扣减比例的通知》(苏海管〔2013〕4号)文件规定扣减渔业油价补助。县渔政监督大队对查处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及时录入渔业行政执法系统。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渔业船舶通报及本级机构案件查处情况对违法违规渔船按照规定扣减渔业油价补助。凡不按时报送渔业执法信息、报送信息不全、信息内容不完整、不执行扣减规定,造成渔业油价补助发放错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对渔业油价补助政策的宣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渔业油价补助公示制度的规定,实行“阳光操作”。坚持做到“三公开”和“两公示”(补助政策公开、补助方案公开、补助程序公开和补助资格公示、补助金额公示)。渔业油价补助申请和发放的具体情况,除在县政府网站、涉渔乡镇、村公示外,县海洋与渔业局还要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以方便渔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加强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要会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加强对本县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申请、申报、公示、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错误,要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基础数据的核实、统计工作,各涉渔乡镇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如出现漏报船只数、少报功率数、少报养殖面积或在规定之外增加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对违反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规定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金领取资格,视情节给予处罚,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